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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新网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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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养殖户向法院提出对国家环保总局强制执行申请”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浙养殖户向法院提出对国家环保总局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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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宁波9月5日电(记者 白林淼)九月五日,本网曾经报道的《浙江温州市龙湾八十二位养殖户告赢中国环保总局》一文中的八十二位养殖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特快专递,申请法院强制国家环保总局限期履行判决义务,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这是八十二位温州养殖户收到国家环保总局送达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后作出的无奈决定。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温州八十二位养殖户向浙江省环保局投诉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导致养殖池塘发生工业废水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一点七亿元,要求该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由于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八月二十九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浙江省环保局履行查处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九月十六日,国家环保总局以养殖户投诉事项不属于浙江省环保局的法定职责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 

  九月二十七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六月一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养殖户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责令国家环保总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温州八十二位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判决后,国家环保总局没有上诉。 

  六月十六日,判决生效的第一天,国家环保总局即受理养殖户的复议申请,并将养殖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送达给了浙江省环保局。 

  七月六日,浙江省环保局提出答辩状,认为开发区作为特殊的整体建设项目,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与单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存在重大区别;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是对单一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适用于开发区区域整体的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到开发区内每一个建设项目和每一家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上。 

  八月十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决定,认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决定。 

  八十二位养殖户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国家环保总局对于养殖户复议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对北京一中院的生效判决的履行,环保总局应该按照生效判决的意旨在六十日内对养殖户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至于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在养殖户诉国家环保总局不受理复议申请一案已经交锋过,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就是充分听取双方观点之后作出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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