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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Soqos.com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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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国土资源部发通知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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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两证的登记发放严禁越权;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这是国土资源部22日发出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的。 

  此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曾表示说,2006年,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将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管理权限依法重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国土资源部在今日发出的通知中强调,获得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行往下授权;对违规操作者,国土资源部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该《通知》的授权范围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工作,严禁越权发证;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 

  《通知》对违规操作者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通知》强调,对违法违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越权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纠正而又逾期不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直接予以撤销;对一年内越权发证两次以上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对在此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通知》也给予了明确,即凡已发证但与该《通知》规定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将审批登记资料报国土资源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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