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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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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厉打击违法采矿活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北京严厉打击违法采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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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记者今天了解到,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日前正式下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四类非法矿山必须关闭;对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此外,严禁国家机关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矿山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违者开除。
  据了解,今年以来,北京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就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制定本《意见》。
  《意见》规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仅适用于煤矿,下同)、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矿山。虽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矿山,属违法生产矿山。其中,四类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二是依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三是经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山。按规定应当关闭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在关闭决定发布后1个月内关闭到位。
  此外,关闭的矿山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山生产设备及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山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同时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意见》还规定,北京市政府将统一组织领导,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矿产资源整合的规划。获得相关部门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方可纳入矿产资源整合。对纳入整合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煤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矿产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矿山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整合后的矿山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才能生产,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
  《意见》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区(县)政府在打击过程中不积极、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矿山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违者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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