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规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1日

→ 相关资料
法制焦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25部法规8月1日开始实施 剑指公路建设市场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8月1日起,将有2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7部,地方级18部,内容涉及公路建设、耕地保护、地图审核等方面。

  一系列报道表明,交通厅长纷纷落马成为近年来经济犯罪领域一个“奇观”,公路建设市场一而再、再而三成为“事故多发地段”。为治理公路建设市场这一腐败重灾区,交通部修订出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取消了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将过去重行政审批调整为重全过程监督管理。为防止商业贿赂,明确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不得接受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将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不再使用专家评分,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

  针对一些地方擅自扩大经济开发区面积,变相低价出让土地,为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中的全国耕地面积18亿亩目标,保证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加大了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的力度,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规定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针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不合格”的行为,《办法》明确指出,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届时制作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台湾、香港、澳门地图;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中小学教学地图;引进的境外地图;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等八种情形的地图必须由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来审核。对于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以及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将处最高3万元罚款。

  近来,入土为安的封建思想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不想让死者火葬的家属买尸体顶替火化,还有一些农村地区盛行给死者配阴婚,这些迷信活动直接催生了贩卖尸体赚钱的行为。为此,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出台《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规定》指出,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单位负责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除了需要进行殡葬的或者医学科研需要的,尸体不得出入境。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废除了煤炭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按照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标准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四类,实行分类管理。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明确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资料建立电子底账。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63 s, 5 queries, 136 - Cache, 25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