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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3日


新《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赋予街道办事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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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天津12月1日电  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通过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此间业内人士表示,天津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增加的许多具有操作性的细节条款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赋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辖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多项监管职责,是新《条例》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负责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受理业主大会备案,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时负责召集工作,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新《条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有关业内人士表示, 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辖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解决以往存在的监管主体“虚化”问题,对于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利益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新《条例》还明确,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分割管理。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对于以往操作过程中曾出现的业委会成员拖欠物业费及极易引起争端的机动车存放等部题,新《条例》也做出多项细化规定。明确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必备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欠费业主没有资格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明确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要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并必须保证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必须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对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记者 王继然)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正)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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