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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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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应摆脱“二传”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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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安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此前由于没有授权,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缺乏准则依据,而该《意见》的出台则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 

  任何暴力,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是我们现代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但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在我国却呈快速上升势头,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公安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介入、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却往往觉得法律依据不足,行动起来更是束手束脚。如今,随着《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有关组织尤其是作为法定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公安机关终于不再对家庭暴力“袖手旁观”,相信这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将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

  但问题是,现代社会奉行法治原则,公权力的拥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制约,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到底应由谁赋予,实际是谁赋予的,难道真的仅仅是一纸《意见》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其实,熟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人都会知道,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早已为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介入、处理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该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可见,体现反家庭暴力精神的介入和制裁权力并非此次《意见》的“首创”,更非《意见》本身所能创造,法律在七年前已明确赋予了有关部门。《意见》的出台,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而言,虽然有几年的“时差”,但是,毕竟更加细化了有关规定,有利于保证法律执行的效果;然而,这种赋予有关部门权力的法律条款,在相关法律实施七年之后才被“激活”,值得反思。

  诚然,这其中固然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以及家庭暴力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的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恐怕是,我们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怪现象,即有些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往往在法律施行后仍停留在纸面上,是否执行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还得看被授权部门是否及时跟进,也就是说,要通过相关部门的“二传”、出台自己的各种办法或意见,才能真正将有关权力、权利付诸实施,否则,法律也只能“一声叹息”,静静地躺在纸上,走入不了百姓的生活。这种状况,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和人权保障来说危害甚大。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权力行使的另一个极端,即由怠于行使权力到滥用权力,对家庭暴力,过去认为“依据不足”,对家庭暴力“该出手时不出手”,现如今《意见》出台,将家庭暴力全方位纳入出警处理的范围,也不是意味着警方就此可以依“法”“大包大揽”,任何权力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介入、处理家庭暴力尽管是履行法定职责,意志良善,但也要遵守法律界限,即按照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除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外,一般要恪守当事人“不告不理”原则,这不是法律有意纵容家庭暴力、漠视受害人权益,而是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的和谐,需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是权力本身保持谦抑的需要。

  由此可见,在我们的法治建设已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如何保障制定的法律得到实实在在、不折不扣地执行,如何使执法部门及时、准确、到位地执行法律,应当成为我们法治建设下一阶段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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