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华商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4日
→ 相关资料
“
普法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石泉县法院普法:法官干警穿古装模拟古代庭审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据称此举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有人认为普法教育效果良好,也有人认为这种方式值得商榷 
故事:民女潘金花年轻貌美,嫁给村民武大发,后遇到广东大款西门大,西门大挑唆其与武大发离婚。 
县衙内:一班衙役手执棍杖站立两旁,夫子、县令依次堂上就坐,县令一拍惊堂木,大喊“升堂”。 
县衙外:石泉民女潘金花披头散发,浑身带血,哭啼着击鼓喊冤。 
县令:“何人击鼓?” 
衙役:“一女子门外喊冤不止!” 
县令:“速传她上堂问话。” 
5月初,石泉县法院的法官们,别出心裁地在该县仿古街“石泉县衙”内,自编自导自演,开庭审理了当地一起“打工妹潘金花离婚”的民事官司,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关注。法院以“今案古审”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剧本源自生活“离婚案”成了普法宣传戏 
石泉县法院有关人员说,这出戏是在他们曾受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基础上改编而成的: 
民女潘金花年轻貌美,嫁给村民武大发。因家境贫寒,潘金花外出打工,遇到广东大款西门大,受其金钱引诱,潘金花与西门大私下交好并约定一同回乡,西门大挑唆其与武大发离婚后与自己一起生活。 
回乡后,潘金花假装被打,上石泉县衙大堂击鼓喊冤,要求县令判令她与武大发离婚。县令升堂,将武大发传唤到堂,见其老实淳朴,不像残暴施虐之人。遂细细盘问,详加观察,明白内情后,用计使潘金花看清了西门大之无情本色,感受到了其夫武大发的一片真情。潘金花幡然醒悟,与武大发重归于好。“近些年来,随着石泉外出务工人口的增多,一些人在接触接了外面的精彩世界后,人生观、婚姻观或多或少都发生了改变,其家庭也正面临着婚姻危机。”该县法院工作人员说,在这次“今案古审”中,他们模拟古代庭审,现场说法,让群众在庭审中受到普法教育。 
角色全由法官干警扮演穿帮引得“观众”阵阵大笑 
5月3日上午,在该县仿古街“石泉县衙”内,县令、夫子、衙役全部身着古装,三尺公案上方挂着“明镜高悬”的牌匾,案头放着惊堂木和红绿头签、签筒,大堂内两边设有笞、杖架,大堂外设有鸣冤鼓,仿佛让人一下子走进了古代庭审现场。 
法院有关人员介绍,庭审上的角色全部由县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和干警扮演,法院领导还不时客串。 
由于大家都是初演,古装戏与现实的交融,以及法官们穿帮和忘记台词时,常常引得“观众”阵阵大笑。 
石泉县法院院长邬一波说,此前,他们曾专门派人赴河南开封、山西平遥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并购置道具。刚一开始以这种方式“审案”,便引起了一些群众和游客的关注,县上有关领导也纷纷赶到“县衙”观看。据了解,这种寓教于乐的形式,已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教育和“旅游兴县”的效果;但也有一些“观众”认为,这种普法形式值得商榷。 
5月以来,法院已在“石泉县衙”编排审理了《打工妹潘金花离婚》、《石磨杀人案》、《高大壮伤害案》三起案件。 
昨日,安康市中院有关人员说,石泉县法院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今案古审”不仅起到了普法效果,也使得法官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而此举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还属首次,已得到了有关领导的肯定。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石泉县法院普法:法官干警穿古装模拟古代庭审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36
- Cache,
38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