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4日
→ 相关资料
“
立法动态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最高法院详情披露非法行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无证人员非法接生致婴儿死亡,无牌无证私设诊所非法接生母婴双亡,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非法行医已然成了社会一大公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五类非法行医可按犯罪惩处。1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披露了该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前后后。
地下黑诊所活动猖獗
“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接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谈到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4年,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国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共查处了七万多起案件,取缔了五万多家非法行医网点。
但是,实践中非法行医和医疗服务市场问题依然十分严峻。2005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把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该负责人说,一些黑诊所和假医、游医屡禁不止,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和城乡接合部仍然大量存在,并向城市社区蔓延。更有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这类非法行医行为对广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地下性病诊所”和一些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等非法活动猖獗,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非法行医罪与非罪争议大
“实践中,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和罪与非罪的标准问题一直以来都有较大的争议。”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践中,对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和执业医师法关于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规定一直没有定论。
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存争议
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将起草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列为工作计划。”该负责人解释说,之后,在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多次调研、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起草、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
据透露,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一直争议较大。
有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江湖郎中。
也有观点认为,根据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应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只有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资格,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更有观点指出,即便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行医的,也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对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规的非法行医行为。”该负责人指出,既不能打击面过宽,又不能放纵罪犯;既不能仅限于无医疗教育背景的人,也不能对于执业医师超范围、类别、地点的诊疗活动,一律按照非法行医来定罪。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该负责人认为,非法行医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基于此,司法解释第二条从后果、对公共卫生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考虑,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最高法院详情披露非法行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97
s,
5
queries,
125
- Cache,
16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