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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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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蛇箱翻找福娃纪念币 《宝贝加油》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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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蛇箱翻找福娃纪念币 《宝贝加油》遭质疑
 

  一个不足5岁的孩子,只身一人战战兢兢地爬上8米高空,站在直径仅25厘米的圆盘上,他被要求飞身抓住悬在一米之外的单杠……参加节目的孩子上到圆盘时无一例外地尖叫和哭泣。另一个让人难以接受的画面则是孩子被要求在装满蛇的玻璃箱子里伸手翻找福娃纪念币……这是某电视台制作的电视真人秀节目《宝贝加油》里的镜头。
  这一自称为家长和孩子提供亲子互动平台、传达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的国内第一档少儿冒险真人秀节目,以5岁左右的儿童为主角,每期都会让4名儿童单独或者和家长一起完成一个“不可能完成”的挑战任务。因游戏内容对孩子造成的恐惧刺激程度,节目自3月1日开播以来遭到各界人士的广泛质疑。
  不少心理学家认为,这种节目锻炼孩子勇敢品质、培养孩子独立精神的本意是好的,但具体环节设置对孩子的刺激性过强,这对于不同气质类型的孩子起到的效果会有差异,有的可能会产生积极影响,有的则会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可能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
  一些法学专家则认为,近年来一些真人秀节目被指贩卖隐私而频惹官司后,这种儿童真人秀节目也有可能被指责贩卖孩子的真实恐惧、伤害儿童心理,因此而惹上官司也不无可能。

  法律与媒体自律共同约束媒体行为

  据介绍,我国目前对电视节目内容进行约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条例作为一个法律框架规定得比较笼统,在一些解释性规章里有关电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规定也并不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冯军指出,针对电视真人秀节目对儿童保护的这种新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出台一些解释性规章或文件对媒体进行约束。但媒体的行为不能仅仅靠法律来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节目形态会不断涌现,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状况。很多法律触及不到的空间都是依靠行业自律行为来进行调整的,尤其是像媒体这种追求新闻自由以及较为广阔的创作空间的行业。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也认为,像《宝贝加油》目前这种问题,其危害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节目中一些过度的内容只能靠行业自律行为来调整和把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电视行业的自律行为进行了规定:“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一个是法律约束,一个是行业自律的道德约束,在电视节目制作中,创作人员会面临这样的双重约束。”李丹林说,节目中一旦有违法的内容,所触犯的不仅仅是电视行业自身的法律,还可能是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
  “媒体要进行自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尤其像这种真人秀节目,媒体不自律就必然会引起他律,在自律与他律之间,出于声誉等其他方面的考虑,自律是媒体的首要选择。”冯军说。

  规范媒体行为的完整网络有待形成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自律维权组织主要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这样一个社会团体。电视行业自律依据的主要是《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这些规定同样不够详细。
  “相比之下,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美国的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就规定得较为详细和明确,准则强调媒体在进行诸如采访报道等媒体行为时,要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尽量使‘危害最小化’,尤其是对待儿童时要特别注意。”李丹林说。
  李丹林认为,我国媒体及从业人员的自律准则应当结合新闻媒体工作的规律和特性加以细化,使之更有针对性。
  “另外,自律组织本身对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管理的功能也应当强化,除了应强调新闻职业精神及人文情怀外,还应当引导舆论,促使一些品味较低或者有违道德准则的节目逐步改变。”李丹林对记者说,自律组织还应当有这样一种功能,即对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有权阻止他继续从事这一行业,这也应当是我国自律组织功能拓展的一个方向。
  在媒体自律问题上,冯军也曾撰文建议,在修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或者制定广播电视法时,应当将广播电视媒体本身的自律问题也考虑进去,推动和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在其内部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而不仅仅是广播电视行业社会团体的自律管理。
  “当前电视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广播电视行业自身的法律与其行业自律规则如何更好地完善自身,并且能够协调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媒体行为的网络。”李丹林说。
  她还指出,片面追求收视率是电视行业在节目制作中铤而走险的一大原因,媒体从业者应当树立真正的社会责任感和尊重他人的精神,使节目在追求观众注意力的同时不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给观众和节目参与者带来健康愉悦的心理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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