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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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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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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无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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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首次明确   
     首次明确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
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首次明确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凡是无锡市中院辖区内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发生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居民居住社区范围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公益诉讼,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环境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都将纳入无锡市中院环保审判庭受理范围。
    编者按 
目前,我国尚无环保公益诉讼的明确立法。谁有资格作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到底哪些案件属于环保公益诉讼受理范围?法律学界至今说法不一,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
然而,生态与环境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由于目前环境案件高发,加上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造成的损害也是多方面多角度的。仅靠惯用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已远远不能达到期望的效果。因此,迫切需要司法介入,由此引发人们对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关注和期望。
而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诉讼主体的确立,包括起诉资格、被诉范围以及诉讼方式的扩大等。无锡中院设立环保法庭,并明确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以及明确环保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做法,无疑是对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有益的探索。
法制网无锡5月6日电 记者丁国锋 江苏省首个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今天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无锡市中院院长褚红军同时透露,该专门法庭将支持太湖领域的环保公益诉讼,并首次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享有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据介绍,今后,凡是无锡市中院辖区内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发生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居民居住社区范围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公益诉讼,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环境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都将纳入无锡市中院环保审判庭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褚红军解释说,一些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处于社会底层,缺乏申张利益的能力,而现在环保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得到明确,就意味着污染行为发生前、正在进行中或已经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相关组织、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及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他表示,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但实施环保公益诉讼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和发展目标,它也会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极大威慑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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