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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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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区道路改公用道路 "私改公"与物权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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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昆明5月6日电 今年以来,云南省的昆明盛产新闻。这不,昆明小区道路“私改公”又成为近期的新闻“沸点”。 
一个“昆明39条道路私改公”方案出台
今年的2月份,昆明市为提高主城道路资源的利用率,有效利用单位和小区道路承担公共交通功能,出台了《昆明主城区内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方案》(以下简称“私改公”方案),建议将39条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使用。之后,昆明市、区两级建设局纷纷出台通知,以“任务书”的形式,要求相关单位做好“私改公”工作,一场被称为“道路交通微循环整治改造”的工程在昆明全市铺开———拆掉大门、打开围墙,最大限度地让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私密空间让位于公共空间,扩大城市公共空间的比例。
方案出台后,昆明市民反响强烈,收获了最多的赞誉,也招致了大量的质问。赞誉者称,这是一项改善昆明交通拥堵、改变城市形象的德政;质问的是,这样一件影响到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大事,事先为什么不召开听证会征求市民的意见?如何保障“私改公”范围内的小区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冲突事件频发
事件一:昆明首条“私改公”道路,引发业主维权。当地媒体报道,昆明创意英国小区的泰晤士大道长550米,是昆明启动的第一条“私改公”道路,小区近3000名业主近万名住户,对这一举措反应强烈。随后,小区临时业主代表们为此先后与区、市等建设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几次对话。
事件二:阳光花园“私改公”,业主被打伤。业主们发现,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施工方的设备开始运转,于是前去阻止。在冲突中,3位业主被工地的工人打伤。
事件三:昆明500余名业主堵路抗议市政府修建匝道。
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区道路“私改公”,冲突是否还将发生或发生到什么程度,人们都在关注。
小区业主:“私改公”忽视了我们的权利
“‘私该公’完全忽视了我们的权利。”创意英国小区业主普遍认为,小区道路要“私改公”,“为什么有关部门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就作出决策?”业主们担心,如果小区私有道路改成公有道路,势必会对小区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小区车位会不会减少?车流量增多会不会影响到周边居民休息等等?”
创意英国小区业主李小姐表示,当时购买此小区的房子看中的就是封闭式管理。而小区绿化、环境和容积率等因素都包含在房屋价格里面,小区物管费也是建立在一定质量的小区环境基础上收取的。“‘私改公’后住户将得不到相应的居住环境,这个补偿如何来进行?”
媒体评说:“私改公”存在程序瑕疵
有媒体评论,昆明此次“私改公”事件存在着明显的程序瑕疵,它并未在出台之前广泛征询市民意见,也没有对这样一个涉及相当数量市民切身利益的方案举行任何形式的听证会。
今年两会期间,有媒体专访昆明市市长张祖林。在谈到“39条小区道路私改公”的话题时,张祖林说:对于这些小区道路的“私改公”,政府采取一事一议,都要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协商,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小区道路“私改公”后引起的上述问题,肯定由政府来埋单。这项工作一定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起码的听证程序都没有,何谈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有人质疑张市长的表态。
法律人士:“私改公”与物权法相冲突
昆明律师陈某认为,实施“私改公”的初衷是缓解昆明主城区的交通拥堵,有一万个理由可将其视为造福于昆明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但谋求公共利益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为代价。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小区道路“私改公”不是不可以,但它的前提是“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我们看到,在“私改公”方案出台和启动过程中,“权限”模糊不清,“程序”也严重缺失了。我们没有看到方案出台之前作为“草案”广而告之并广泛征询市民意见,也没有看到这样一个涉及相当数量市民切身利益的方案举行任何形式的听证会。
陈律师还说,物权法规定“可以征收”,“可以”不等于“强制”,如果市民尤其是相关单位、小区业主普遍反对,“私改公”就不能强制推行。物权法还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我是被纳入“私改公”的小区业主,我认为窗外的道路被“私改公”影响了我的宁静权,因而要求相应补偿,政府愿意和我面对面坐下来谈条件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区规划建设的道路和绿化是住宅的必要配套设施,其建设费用一般已分摊在住房的销售价格中,也就是说,业主在买房时,就已经负担了道路和绿地的建设成本,正是这样,物权法才明确规定业主对道路和绿地享有共有权。开发商无权在绿地或道路上进行“再开发”了;业主也不能将绿地当成“自留地”,道路和绿地的使用和处分要由全体业主说了算。因为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云南省社科院的一位专家说,“私改公”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法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甚至有些冲突表现出激烈的形式。但总体来看,市民与政府都比较理性与克制,有的业主表示,理解政府改善城市交通的良苦用心,但个人利益受损也不能不予考虑。昆明市党政各部门也对市民的合理诉求表示尊重,曾多次召开业主协调会、座谈会,听取市民及业主的意见。但在政策出台前,政府应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这样就不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古人云,欲速则不达,按民主程序办事,速度是慢了,但执行时就能减少很多阻力,减少社会成本,最终会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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