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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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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律师投诉多部委信息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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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当日,沧州律师韩甫政即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发出举报信和建议书,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教育、卫生、住房、城建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告诉记者,去年他曾经因为查询一个政府信息被要求付费,经过查询法律他认为不合理,而这部条例赋予了他举报的权利。他希望能够通过新法赋予的权利,推进国家部委对公民“知情权”的开放程度。

  刚刚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

  韩甫政提出,“国家标准”理所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而且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8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其实规定了相关公开内容,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几乎都没有依法向社会实际“发布”、“公开”过这些“国家标准”。他列举说,由于国家质检总局没有向社会“发布”或“公开”,孩子们至今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见到或知晓学生用品的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营养、卫生标准、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等方面的国家卫生标准,以及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等,都无法从卫生部的政府网站准确获悉。

  韩甫政提出,诸如此类的许多应当由国务院部委公开的“国家标准”,公民或者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或者需要交费购买,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公开条件。

  按照《公开条例》规定,这些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韩甫政于是在条例实施首日,请求国务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具体规定,对他的举报及建议依法“予以调查处理”。(记者吴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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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列举的国家部委应公开的“国家标准”

  1、学生用品标准今年4月1日实施了《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07),但学生、家长和老师却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见到或知晓其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原因是《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制定者没有依法向社会“发布”或“公开”这一国家标准。

  2、相关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等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在卫生部网站上被其用加重的黑体字“所有卫生标准以正式出版物为准,网络版标准仅供参考”的告示所替代。

  3、城建标准目前,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所谓国家标准,一则是自己单独发布或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属于法定的应当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微乎其微;二则发布的国家标准,因根本打不开其“附件”等窗口而无法见到其具体内容;三则有继续买卖或通过中介买卖其国家标准即政府信息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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