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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中新网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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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特殊群体 中国再审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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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一步一个脚印完善各类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对于八千三百万,占中国人口百分之六点三四的残疾人,中国正以完善立法的形式,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社会生存、生活和工作条件。
四月二十二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项议程就是听取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这也是本届常委会任内审议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这部法律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期间初审之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意见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总结了十七年来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的经验,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得比较好。
本次提交给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初审稿的基础上,将原法律条款的五十四条增加到六十八条。草案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同时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利。
按照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法律人士指出,这也正是这部法律立法的出发点,不把残疾人作为弱者,更重视他们的平等权利。残疾人因为某方面的残疾使他成为弱者,立法不仅是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条件,还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机会。
对于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的规定也是出于这样的出发点。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这种无障碍环境并不仅仅是消除狭义上的限制行动自由的障碍,还要消除广义上的障碍,即在信息的获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文化生活等社会各个领域,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的人都不应该存在障碍。这是实现“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基础。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的瑞典政府制订的一个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文件提出,瑞典将争取用十年的时间在尽可能多的方面为残疾人建立一个无障碍的社会,其目标就是使残疾人像普通人那样生活。
法律人士指出,中国关于特殊人群有四大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这四大法律的名称有的有“权益”二字,有的没有。残疾人保障法不加“权益”二字,主要是考虑到这部法不仅仅是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在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修订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下一步有望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结束时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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