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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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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浙江高级法院:“约法十章”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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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杭州4月16日电 记者陈东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人称“约法十章”。记者注意到,与其他地方类似规定有所不同,浙江高院的“约法十章”进行了深化创新,既规定了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准做什么,也规定了面对人情关系,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怎么做。
  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说,人情关系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是偏离公正的人情案、关系案。通过建章立制,公开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落脚点就是以“阳光机制”防止与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确保司法公正。
  “约法十章”对如何“开前门”有三项规定:
  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所有来信、来访、批件,均存入副卷。
  对涉案反映材料,不得作出实体处理或者倾向性意见的批示。
  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经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逐级转递;收到不属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需转交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转递。
  “堵后门”的禁止性、处罚性规定共有七项:
  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应告知其通过信访途径反映,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对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回避。
  不得向承办人就个案私下打招呼,施加不正当影响。
  对分管部门审判组织的意见有不同看法,应说明理由建议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参与审判组织讨论案件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导致他人合理怀疑的,也应主动说明自行回避。
  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不准其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
  干警发现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报告本院主要领导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予以批评、诫勉谈话、通报直至纪律处分。
  记者采访了解到,浙江高院的“约法十章”出台后,引起较大反响,目前,一场如何正确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的大讨论正在该省法院系统全面展开。乐清法院院长丁筱海说:“‘约法十章’刚柔相济,规范而有人情味,针对性强,相当于给我们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穿上了‘护身甲’。以后谁再来请托,我就请他阅读规定,照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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