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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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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终审 判决具有破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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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丽水(浙江)3月26日电今天,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萧钢构案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近一年来,此案备受媒体关注。今年2月4日,杭萧钢构原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一审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和另一被告人王向东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和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三人均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其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予惩处;陈玉兴伙同王向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应予以惩处。罗高峰因其与陈玉兴的特殊关系而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之目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予以从轻处罚适当。
  陈玉兴与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陈玉兴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股票,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为主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王向东明知陈玉兴下达买卖股票指令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并知悉该内幕信息来源,仍按陈的指令操作进行股票交易,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原判决鉴于王向东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具体情况,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全部退赃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适当。原判决鉴于陈玉兴有检举立功表现,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好,已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亦属适当。陈玉兴上诉再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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