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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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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法律人士解析司法审判怎样面对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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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法律人士解析司法审判怎样面对社会舆论
 

  许霆案峰回路转。
  几天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过去的一两个月,处在漩涡中心的广州市中院经历了网民的口水、专家学者的指摘。法律界、学界、人数众多的网友等等作出了各色评论,有无罪论、有罪论,主张有罪的又分为各种罪名,并阐述了各种理由。
  在这样的背景下的“发回重审”,被一些人解读为“舆论的胜利”,是“安抚民众情绪之举”。
  许霆案似乎让人们看到了社会舆论力量的强大,也让人们产生了疑惑:群情鼎沸之下,法官能否保持独立?

  你看过许霆案的全部卷宗吗

  其实,在媒体对此案的最初报道中,尽管有专家表示,这一判决量刑过重,但几乎同样多的专家也表示,法院如此判决是合乎法律的,并无不当。等这一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之后,不论是普通网友、时政评论家还是法律专家,意见则近乎一边倒。
  那么,许霆案是否真的受到了强大舆论的影响?
  有分析认为,上诉法院法官在进行司法决策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受到了舆论的影响。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即便上诉法院法官确实受到了舆论影响,但如果宣称省高院目前的裁定是舆论的胜利,未免过于轻率。很有可能,省高院的法官对此案有不同于一审法院的理解。按照司法程序,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本来就负有审查一审法院裁决之合理性、合法性,矫正一审法院失误、疏漏、错误的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17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有很多的特殊性,他很理解“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的难处”。他说:“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认为,广大网民与专家教授们在讨论许霆犯罪与否、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的时候,却忽视了一个最关键的点:“讨论的案情事实与依照法律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换句话说,你是否有资格对法院的判决评头论足?”
  他说,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审判是一项系统工作,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就是利用证据证明事实真相的运作和认识过程,审判人员根据各种证据确认一个事实,然后再根据这个事实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构成何种罪名。许霆犯罪与否,需要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现在,如此众多的网民在热议许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时,我不禁怀疑:是否有人看过此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如果没有看过,你对案件的了解来自于哪里呢?媒体的报道?被告人家属的哭诉?”
  他认为,不能由此认为全民大辩论是毫无意义的,但如果以此评判法院依照法律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确实有失偏颇。

  民间舆论有积极一面也有消极一面

  近年来,“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成为一大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很多案件刚刚发生,或者还在一审判决过程中,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并且,几乎是毫无顾忌地传达各方的意见,通常是反对、质疑的意见居多数。从“宝马车撞人案”到邱兴华案再到今天的许霆案,社会舆论一次次将司法部门推上风口浪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舆论的社会效果要一分为二地看。方方面面因素加起来的舆论力量对法治的公正能起到推动作用,但也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因为民间舆论有时候是受感情影响的。
  陈卫东认为,民间舆论总在不停地寻找目标,如果不加以引导,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对此,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也有同感:“民间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问题的关键在于民间舆论所基于的观念和所依据的信息。公众只有对案件信息充分掌握,才能准确地认定事实。有时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是正确的。”
  李贵方谈到,一些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会尽量排除干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这说明司法查明的事实和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是有区别的。应该强调司法审判,而不是舆论审判。社会舆论更应发挥宏观作用,致力于司法制度的完善。

  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

  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也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备受关注的黄静案曾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女教师的年轻美丽,母亲的伤心绝望,被告人传说中的家庭背景,对特权腐败黑幕的怀疑,曾激起社会舆论的愤怒。但法院最后作出了无罪判决。
  法律人许志永说,从此案中,我们注意到网络公共舆论与司法判决之间出现了巨大偏差。舆论与司法各走各的路。
  许志永认为,司法判决没有错。无论客观事实如何,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姜武俊强奸了黄静,姜武俊就不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不坚守这样的原则,佘祥林式的冤案就会不断出现。
  他说,司法判决应当独立于公共舆论。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里,法官独立审判的时候只忠于法律和良心。法官不应当听从汹汹的舆论,法官要展现出自己的专业理性,这是在经过了长期的法律知识、判例和逻辑熏陶之后培养出来的职业理性。
  “相对于职业的法官而言,舆论是脆弱的、易变的。”许志永举了一个例子,前几年清华大学的刘同学用硫酸烧伤了熊,从网络舆论来看,如果把可怜的受伤的熊展示在一个万人广场上,让大家公判的话,刘同学可能至少会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许志永分析说,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从法律的逻辑出发,首先要判定刘同学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不是故意伤害罪———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受害者只能是人,也不是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动物园里的动物不算是野生动物,而是另一个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熊是动物园的财产,动物园管理方受到的损失不包括熊受到的精神痛苦,而只是治疗受伤熊的医药费用,一共只有几千块钱。罪名不能乱来,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然后,司法机关要取证,要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时间和耐心,需要冷静和理性。两个月后,人们的愤怒基本上消失了,开始关注刘同学的家庭背景并同情他,而司法程序还在按部就班地走。两个月的时间,舆论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法律程序依然是冷静的法律程序,这就是专业理性。
  “舆论最多不过形成对法官的道德压力,但如果法官内心确认自己的专业理性,他就能够抗拒道德压力作出理性的判决。”许志永说。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陈晓明是一位从事多年审判工作的法官,他十分关注这起案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社会舆论不能一味指责法院,给法官们造成压力,审判工作有法定的程序,法官们会依照法律来公正审理案件的,而不会依照社会舆论来审理案件。司法的归司法,社会舆论的归舆论。舆论在于表达自我情感,表达社会情绪,自由表达没有错。法官的判决则要忠实于法律和良知,面对社会舆论坚守法治的理念,这是法官的义务。”


许霆辩护律师表示 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法制网广州1月21日电 记者游春亮 今天下午,许霆案辩护律师吴义春公开表示,他将在未来的审判中继续为许霆做无罪辩护。
  “我一直相信我们的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综合地考虑法制环境或者是各方面的因素,作出比较合适的判决。”吴义春说:“我们也配合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做我们的辩护,从我们的角度来说,我们会为许霆尽力争取最好的待遇和处理结果……”
  另据有关人士透露,许霆有望获保释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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