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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新网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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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可私了?专家称刑事和解制可能写进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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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和解,那么我觉得可以用和谐的方式解决,政法机关可以不用去追究。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而将警力投入到需要的地方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汪建成在广州表示,刑事和解制度将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有可能写进刑事诉讼法。

  广州市委综治办牵头举办的城市治安暨社区警务论坛昨天开讲,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就城市治安防范阐述观点。

  汪建成说,改善治安、促进社会的和谐必须重视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作用,刑事犯罪从实质上说是一种侵权。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有些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愿意用和解的方式解决,比如邻里之间纠纷、未成年人受诱导等引发的过失犯罪,那么公安、检察机关其实没有必要执意追究,从而可以把警力资源投入到有需要的地方去。

  汪建成说,他本人参与了刑事诉讼法多次的修订工作,未来,刑事和解将有可能写入其中。

  广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广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吴沙等领导出席了活动并致词。 (记者 李国辉 通讯员 龚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两高”修改刑法罪名 新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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