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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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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定位”引发侵权之诉 法律界:仍需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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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命想远离人群的严守一,被手机定位治得无处遁形,他的精神几乎为此崩溃——这是电影《手机》的结尾。现实中,类似的事件也在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李先生身上上演。 

  不满手机被单位定位,李先生提出抗议,不久他就被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李先生认为公司对其“手机定位”侵犯了隐私权,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损失942元,并要求对方在郑州市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 

  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结果。

  原告:“手机定位”侵犯了休息权和隐私权

  据李先生讲,今年1月20日,星期六下午,从手机里发出的“咯咯”声打破了他宁静的生活,李先生知道公司又对其进行手机定位跟踪了。不满的李先生随即致电公司的总经理,质问他为何违反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跟踪。总经理回答到,销售人员是没有休息日的,销售人员就是战士,就是瘸了一条腿也要冲锋,为了公司的利益,死都要死在战场上。李先生当即表示,在业余时间对自己进行手机定位,已侵犯其休息权和隐私权。 

  让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次维权抗议,改变了他的职业生涯和生活轨迹。1月22日,他接到了公司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1月24日,公司又张榜公布了免去其经理职务的决定。 

  据了解,在此前的2006年12月,光明公司给24名员工订制了GPS定位手机,称此举有利于员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获得及时救助,还可以帮助公司掌握销售人员的工作位置,遏制部分销售人员逃岗、离岗、领取工资但不为公司工作的现象。

  被告:“手机定位”是单位的权利

  “用手机定位方式管理销售人员,是光明公司的权利,就像银行用摄像头监控银行员工一样。”光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说。 

  这位代理人称,公司在对员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享有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公司使用了手机定位,而且发放定位手机时,也经过李先生等人签字同意。 

  此外,公司在工作时间内对员工工作位置定位,定位位置只显示在某某路口或某单位旁,并不涉及李先生的私人空间,也不会对他造成损害后果。 

  代理人说,“作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公司对李先生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即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他作为公司销售及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他进行手机定位,不存在侵害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更不可能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质疑:“手机定位”掠夺隐私空间

  在采访中,很多市民表示,自己的手机不想被别人定位。还有人表示了另一种担心:公司进行定位通过劳资双方的协议还好解决,公司违反协议,员工可以起诉,但如果个人定位个人怎么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的“手机定位”分为企业用户、个人用户等很多类型。互联网上也有不少网站提供“手机定位”服务,有的明确表示:“无需到营业厅办理,只需发送短信即可申请开通。”在开通此项业务的地区内,除了查询自己的位置,通过发送短信还可以查询别人的位置。

  法律界:“手机定位”需要规范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企业利用“手机定位”对员工进行管理,是随着科技进步出现的新问题,如果运用到企业管理、运输调配等方面,密切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如何科学有效又不失人文关怀地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管理,值得探讨。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认为,“手机定位”的原则是“自愿”在先,用户必须同意开通这种功能,才能进行“定位”。如果私自对他人手机进行定位,没有涉及犯罪,便没有触犯刑法,只能在民法空间内进行处理,主要是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对于像“手机定位”等产品,即便用也不应是开放式使用,至少其销售、购买应该经过特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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