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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7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机动车一方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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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首次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聚焦第76条:明确机动车一方责任比例

  本网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初次审议,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一种积极回应。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既要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力求体现公平原则,既分清了是非,又明确了法律责任,修改后应该更具有可操作性。
  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修正案草案具体规定了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四种情形及具体责任比例,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草案在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方面,体现得比较充分。这种法律责任上的倾斜,可以使机动车驾驶人更加谨慎,有利于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这种倾斜有两个基本前提,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南振中委员表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硬要他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建议删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一款。
  金烈委员结合重庆市的具体情况,谈了自己的看法。“对于赔偿责任承担使用固定比例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为现实中的交通事故种类、原因很复杂,为体现责任的相对差异性,规定一定幅度的比例是比较合适的。”金烈说,“这样也赋予交通安全执法和司法部门一定的裁量空间,也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妥善解决。”
  “为了避让那些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而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一方承担也不合理。”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朱士明委员认为,“现在的修改草案较偏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警示他们遵循交通规则不够。”
  由于整个国民素质和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有的人到高速公路上遛狗、跑步,如果机动车撞了也要赔吗?更为严重的还有一些“撞车族”,故意来撞车,在这个时候驾驶员是强势还是弱势?
  高洪委员建议,坚持“过错推定”原则,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按各自过错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划分应该有五个层次,分别是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不管是哪一方都不应该赔)。
  我国目前尚未普遍推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意外保险制度,国民也普遍缺乏这方面自我保障意识。“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承担一点责任,这完全是一种道义责任,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这种‘补偿’意义上的赔偿应该怎样表述,建议在修改中斟酌。”乌日图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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