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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时,违规授意评估公司压低拍卖地价,给被执行房地产公司造成损失281万元。昨天,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法官刘某、吴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分别被漳浦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7年。
2002年8月,漳州市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芗城区法院申请,要求执行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人民币200万元,以及违约金25万的生效案件。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某、吴某在执行中,应计划竞买的某公司股东杨某要求,对标的物———怡秀园C地块违规处理,没有让当事人自由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就委托漳州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芗城拍卖行拍卖。
同时,刘某授意地价评低,由评估员康某草拟出评估报告书,将地块评估为3238974元,并建议拍卖底价为2267282元。随后,刘某直接向芗城拍卖行设定拍卖保留价。而且,刘某和吴某都没有按程序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
2002年11月26日,地块被杨某入股的另一家公司,以226万元低价竞得,并于2005年过户。案发后,经厦门乾元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重新评估,地块价值605.57万元,与原评估相比差了281.6726万元。
涉案法官刘某和吴某两人,被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经调查发现,案件执行期间,刘某还收受杨某贿赂7万元,吴某收了4万元。另外,1999年至2002年间,刘某还受贿人民币62500元、港币20000元。2001年至2002年间,吴某也受贿人民币7500元、港币20000元。
此前的11日,芗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漳州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后果严重,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评估员康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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