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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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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不得以罚款多少考核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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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

不得以罚款多少考核交警

  本网福州9月26日电 记者郭宏鹏 “市民一违章,交警就罚款,应明确区分罚款和警告的界限,不得以罚款多少来考核交警。”日前,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如此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对于行人、驾驶人一些交通违章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既可以采取警告,也可以处以罚款。目前,福建省不少地方交警采取单一罚款的做法,且罚款数额一律以上限计算,不少人对此意见很大。有的地方甚至将罚款作为考核交警的一项指标,导致交警为罚款而罚款。
  针对这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该草案时建议,应明确区分因违章是警告还是罚款的情形,对一般性违章行为建议从轻处罚,以警告为主。同时,应明确上级机关不得以罚款多少来考核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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