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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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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收费权 172名使用者状告"哈大高速"管理者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法制网哈尔滨9月2日电 记者郭毅 质疑“哈大高速”服务质量、质疑“哈大高速”收费权,172名“哈大高速”的使用者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向法院递交了诉状。首席诉讼代表人王有志今天说:9月的第一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应给予他们是否立案的答复。
“哈大高速”——哈尔滨至大庆路段是绥满公路黑龙江西段的一部分,全长132.861公里,该公路自1991年10月起开始运营,管理者为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据王有志介绍,目前,参加诉讼者共有172人,持有哈大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金额为40万元。他们此次诉讼的被告是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违法收取用户的高速公路费;2、判令该公司在其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维修时履行公告、警示、维护的法律义务;3、判令该公司在其所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费公路全部要件的情况下,不得收取通行费;4、判令该公司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原告及所有哈大高速公路使用者公开赔礼道歉;5、判令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王有志讲,原告针对“哈大高速”服务质量向法院提供了三项诉讼理由。首先他们认为“哈大高速”没有向使用者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的标准服务。从2007年5月下旬开始,哈大高速公路开始大规模维修,因维修封闭一侧路面而导致的并道行驶路段共12处,大庆至哈市维修总长38.3公里,占哈大高速公路总里程的28.8%;哈市至大庆维修总长约65.7公里,占“哈大高速”总里程的49.8%。因封闭并道的路段限速每小时40公里到60公里,频繁地并道行驶和对向会车,致使整条高速公路完全丧失了高速公路应当具有的通行标准。同时,哈大高速公路的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了大修的年限,加上管理公司疏于管理,已不具备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近年来,哈大高速公路年年维修,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形式的公告,更没有进行安全和畅通方面的必要维护。
针对“哈大高速”收费权,王有志说,根据他们的调查,“哈大高速”没有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合法依据。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是以盈利性为目的的企业,其所管理的“哈大高速”的性质也就成了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其收费应当经过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联合批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律程序,包括合法的听证程序。但哈大高速公路入口收费公告牌和收费收据上的批准机关却是无权审批的黑龙江省省财政厅。
另外,经过原告调查,哈大高速公路的全部建设资金来源有三个渠道:大庆石油管理局和大庆石化总厂等国有大企业捐赠;黑龙江省财政厅和交通厅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少量的商业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捐款和财政性资金投入修建的公路属于免费公路。商业银行贷款修建的公路属于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贷款还清后,即变成免费公路。“哈大高速”的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表明其具有免费性质。少量的银行贷款,根据“哈大高速”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应当早已还清。因此,原告方认为:哈大高速公路应该是一条免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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