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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商报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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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检察院只退当事人一半案款 称其余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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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3年4月,河北省霸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为由将当地村民王万龙关进看守所,2005年12月31日,霸州市检察院对王万龙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原因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但王万龙被检察院扣押的5万元的“案款”,在他找到检察长后只退回了2.5万,对于其余的钱为何不退?检察长则称:“给检察院的车加油了。” 
具体办案人员对记者说谎 
“我一个普普通通的村民,怎么会去挪用公款呢?”提及“挪用公款”的风波,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花车店村民王万龙是一肚子的委屈。王万龙究竟遭遇了什么样的不公? 
事情要从15年前的1992年说起。这一年的4月、5月份,花车店村书记常宝成找到王万龙商量一起做点买卖。王万龙回忆说,由于当时国家政策允许,“我二人商定开一个保安公司。”同年6月10日,霸州市公安局颁发了企业经营许可证。 
“当时因为我刚盖新房,资金不足,书记常宝成和我说他出20万元,我出资8万元。”王万龙说,保安公司成立之后由于急着去东北购货,需要一笔购货款。1993年2月份的一天,“书记常宝成带我去霸州市钢管厂去取钱,取钱后,书记常宝成为了证明他给了我20万元钱,便让我写了一个收霸州市钢管厂20万元现金支票的收条,当日,我将此款存到我自办的中国银行长城卡上。” 
1993年2月13日,王万龙带着自己的8万元现金和那张长城卡去了东北牡丹江,在牡丹江王万龙将长城卡上的20万元钱取出用于购货。 
然而,让王万龙没有想到的是,10年之后的2003年,自己的厄运来了,这一年4月份的一天,霸州市检察院找到他,说他和常宝成做买卖用的20万元钱是公款,以挪用公款罪把王万龙关进了看守所。 
“我与常宝成一起做买卖,他出钱,我出钱,我也不知道他用的钱是公款。”王万龙说,“我一个老百姓也不在村支部,我也没有资格挪用霸州市钢管厂的钱。” 
“一定要还我清白!”王万龙一直努力着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今年1月31日,霸州市检察院在给本报记者发来一份传真,其中提到1993年“王万龙打借条一张,内容为:‘收钢管厂转账支票一张款20万元整,花车王万龙’。” 
对此,王万龙说:“我打的是收条,而不是借条。借条是常宝成打的。”王万龙拿出一份写有“钢管厂暂借款贰拾万元整”的条子。“这上面的字迹是常宝成的。” 
就王万龙的这个说法,霸州市检察院具体办理此案的李科长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这个条子上的字迹确实是常宝成的,但是这个条子的下方还有一个某某厂的印章,而这个厂就是王万龙的。我见过这个条子的原件,原件上就有印章。”但王万龙称,条子上根本就没有任何印章。 
那么,究竟是谁在说谎?记者在一份盖有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印章的“调取证据清单”(复印件)上看到,对上述条子有这样的文字记载:“1993年2月24日收据一张,钢管厂借款20万元,无其他”。 
检察长称部分案款给车加油了 
2005年12月31日,霸州市检察院对王万龙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原因是王万龙涉嫌挪用公款“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那么,究竟是谁在挪用公款?王万龙说,“常宝成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有他本人写的借款条和介绍信、证人可以证实。” 
就王万龙反映的情况,记者日前采访了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发,刘表示,根据王万龙现有的一些有关证言,可以再把常宝成抓起来,但是王万龙也跑不了。 
在霸州市检察院对王万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有这样的明确记载:“王万龙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共计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记者注意到,“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霸州市检察院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在2005年12月31日。 
据王万龙反映,上述五万元其实就是霸州市检察院在2003年4月24日向他收取的“案款”。在一份盖有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印章的“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印件)上,清楚地记载着“案款现金伍万元整”的字样。 
“我不知道这五万元案款究竟是什么概念。”据王万龙反映,在霸州市检察院收取“案款”后,他自己曾经找到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发,“霸州市检察院退给了我两万五千元钱,我还写了收条。”那么,另外两万五千元钱的下落呢? 
“刘检察长对我说,另外两万五千元钱给检察院的车加油用了。也就是说,另外的两万五千元钱不给我了。”王万龙说。刘检察长对记者表示,“自己有可能这么说过,但是钱都上缴财政了,有发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办案要求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相信证据’,这是办案的基本要求。”霸州市检察院在发给本报记者的传真中这样写到。 
那么,五万元“案款”究竟是怎么回事?另外两万五千元钱的下落究竟如何?究竟是谁在挪用公款?何时才能解开这些谜?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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