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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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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国家43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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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将有43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7部,地方级法规26部。

  在国家级法规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法律,明确了人民陪审员享有同法官同等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迈上了一个新的起点。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确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指出,廉租住房租金由政府定价,租金调整要向社会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地下管线要存档,挖地施工前要查地下管线图。《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指出,国产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将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对应急所需的新药品实行快速审批。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标志着电力监管步入法制轨道;国家发改委《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部规章的最大亮点是上网电价与燃料价格实行联动,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应进行听证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只用跑一次;《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则是对企业出口退、免税、企业出区结转作出规定。此外,将于5月1日实施的还有《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审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任职条件、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决定》指出,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同法官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可以参与审理一审案件即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但是,对于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决定》指出,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公正参与审判《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将采取随机抽选确定人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并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给予补贴。

  畅通渠道化解矛盾全面保护信访人权利

  与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相比较,新《条例》着重从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新《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提升至总则位置,意在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指出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即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以及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有统计表明,80%信访案件发生在基层,长期以来信访问题很难解决的原因,相当大的程度上在于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或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或者只转不办,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责任的主体,即“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就是说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条例》还规定将建立信访信息系统、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要实行听证制度;信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信访事项处理结果须书面答复信访人。《条例》在保护信访人权益的同时,也对信访秩序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过激信访构成犯罪,集体上访不得超过五人。

  廉租房租金政府定调整要公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当向媒体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办法》还明确,对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地下管线档案一家统管

  由于地下管线资料都由各建设单位掌握,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导致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挖断管线的事情屡见不鲜。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都必须建立档案。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将处最高10万元罚款。

  新药注册比以前更方便

  与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申请受理和新增加适应症的注册两方面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办法》规定国产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将完全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省局审查完成后将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技术审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办法》规定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辅料、中药增加新的功能主治等将按补充申请管理。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将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和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实行快速审批。

  两部规章规范种子检验监督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将种子检验员分为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机构分为农业部和省级两级考核,原有种子检验员证可以延用至2006年5月1日。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指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将被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部规章鼓励产品出口简化企业会计报表报送

  为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的货物出区深加工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规定,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同一种报表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条新规规范电力监管合理进行电价调整

  从电力改革进程看,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的一个核心内容,电价监管也是最重要的市场监管手段,为此,国务院颁布《电力监管条例》明确国家电监会的权力。国家发改委出台《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国的“电价新政”,这三部规章涉及我国电力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环节,是一个系统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为今后迈向市场化走出了第一步。

  今后,国家电监会将对电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指出,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对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歧视性的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企业都将被处最高100万的罚款。对于关键的电价监管权《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以前是一个电厂一个价,此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推出“竞价上网”,就是要用市场手段解决价格混乱局面。《办法》指出,实行竞价上网后的上网电价实行两部制构成,即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可采取全部电量集中竞价上网的模式,也可采取双边交易与集中竞价结合的模式。上网电价将与燃料价格实行联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农业电价与居民电价实行定期校核和调整,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听证。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与上网电价实行联动。说明“电价新政”是对电力体制方面的调整,不会引起居民用电价格太大的变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即在确定电网经营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合理收益。

  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指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有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并且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等条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主要规范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测量通道以及其他环境设施的设置标准,诸如对步行街、公共小区建设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数量以及应符合的要求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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