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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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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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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贵州省省长林树森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和《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 

  贵州省十分重视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于1995年制定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发展和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从法制上加强和规范我省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会议认为,饮用水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是预防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贵州省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水源性疾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城乡居民的生活饮水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势在必行。 
  
  会议认为,贵州省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省份,制定体现贵州省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对规范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增进贵州省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 
  
  会议决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和《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经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刘超凡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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