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9日
→ 相关资料
“
油气犯罪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两高首次就办理涉油气犯罪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法制网北京1月18日讯 记者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两高首次就涉油气犯罪案件的办理发布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分别对刑法中“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概念进行了解释性的规定。
据了解,公安部此前曾建议将涉油气犯罪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而不是盗窃罪,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个建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以下情形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
据悉,该司法解释于2007年1月19日施行。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两高首次就办理涉油气犯罪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37
- Cache,
511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