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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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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败诉遮蔽首例流浪者维权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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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败诉遮蔽首例流浪者维权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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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法院作出了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尽管如此,高淳县民政局也成为全国第一个为流浪者维权的民政部门,起到了破冰示范作用。随后,全国不少法院都受理了类似的案件(《现代快报》12月19日)。
应该说,法院驳回民政局起诉在法律上并无不当。因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者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
但其中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法院的判决没有不当,但死去的无名流浪者的合法权益却并没有得到维护,万一将来他的亲属出现,将不能得到任何赔偿;违法者也许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但并没有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这对于今后类似的流浪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很不利的。因而,民政局败诉案件中更应当引起深思的,是如何通过司法和完善法律来更有力地保障流浪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权保护的进步。
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尽管包括民政局在内的许多人与单位明知提起诉讼可能法律依据不足,但民政局为什么要起诉,检察院为何要专门支持起诉?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罗尔斯语),他们希望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时候能积极探索,积极保护人权,促进法治和社会的进步。而且事实上,从法理和司法能动性上讲,在民事领域,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院为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完全可以运用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来进行判案。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来促进法律的完善。为死去的无名流浪者维护合法权益,既能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能惩罚违法行为,更能促进民政部门全方位关心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当明确此类案件的诉权,可行的方案有这么几种:一是法律直接赋予民政局诉权,民政局在流浪者受到侵权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诉讼并且没有家属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维护流浪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法律赋予社会公益性组织如慈善组织以诉权,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这里的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也包括为维护死去的无名流浪者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世界各国有例可循,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来讲,对于直接关于公益的案件,或者缺乏明确的诉讼主体时,检察机关可作为当事者的地位参与诉讼。那么,死去的无名流浪者无法主张自身的权利,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就应当为其提起诉讼。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滞不前。因此,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虽然败诉了,但我们必须在司法和立法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以促进人权保护、法治进步。如此,民政局的诉讼才能超越个案本身,具有积极的法治和社会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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