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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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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判决不同 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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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面对记者的采访,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徐新顺和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几乎是异口同声地说出了“一声叹息”4个字。

  被法学界和新闻界称之为政府为流浪汉打官司讨说法的“中国第一案”,在前天上午由高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其维权诉求被驳回。得知宣判结果后,高淳县民政局和检察院均感到比较遗憾,民政局表示将准备上诉。

  类似案件各地判决不相同 如何理解立法本意引争议

  2004年和2005年,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今年4月,在高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4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淳县民政局到底有无资格替死亡流浪汉维权,成了庭审激辩的焦点。

  原告高淳县民政局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他们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合理、合法;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民政局并非流浪汉的近亲属,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于法无据。

  民政局一审败诉后,当初支持民政局起诉的高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继友今天对记者说,他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但他同时认为,司法人员也应从立法本意来理解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表示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应充分理解立法精神,而不是机械执行法律”。

  就在此案判决前,湖南省林湘市人民法院已经对类似案件下判,民政局胜诉,理由是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

  对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认为,显然,法院是依据法律原则下判的,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时,这是可以的。但是,作为成文法系国家,还是要在合适的时候对法律规范进行完善,依据法律规范作出判决。

  救济体系和相关法律有漏洞 检察院表示正探索此类问题

  在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看来,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不能将公民的合法权利置于悬空状态才是此次诉讼的真正意义所在。而公众的关注也已经超越了案件的本身,因为此案把社会救济体系和相关法律的漏洞,真真切切地摆在了台面上。

  “对民政局的做法应该支持,但法院也没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认为,此案反映的是对私权的保障不力,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对私权和公益权利的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此案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杨立新说,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应当是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够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注意到包括流浪汉和五保户在内的鳏寡孤独人士受侵害死亡后,因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而无法行使权利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个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但是这惟一的一条规定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因些,目前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在探索之中。本案即是当前探索的情形之一。

  “如何替死亡流浪汉维权,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告诉记者。

  据陈晓忠介绍说,他们走出第一步后,湖南、湖北、浙江、安徽四地的4家民政局也遇到相同情况,还特地向他们学习取经。现在的结果是:浙江的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维权案还未宣判,湖南、湖北两地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的维权的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安徽的则以调解方式结案。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11月25日,高淳县芜太公路东坝收费站附近又发生一起交通致人死亡事故。经查,死者是一名50多岁的流浪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肇事大货车驾驶员与死者负同等责任。目前,肇事方已缴纳了事故处理保证金5万元。对于此案又该如何处理,社会各界在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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