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9日

→ 相关资料
流浪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维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江西高淳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一审败诉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在经过近8个月的漫长等待和反复多次的争论之后,12月18日,江西省高淳县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一审有了结果,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该类型案件暴露出目前社会救济体系和相关法律的盲点。

    2004年12月、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0000余元。4月19日,民政局起诉李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先在高淳法院开庭审理,近20家中央与地方媒体旁听了当日庭审。

    原告提出,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被告均辩称,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原告仅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被告同时提出原告对该实施细则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该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这种救助是指提供食物、住宿条件,并不包括民政局可以原告身份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对法院裁定结果,高淳县民政局签收人当即表示不满意,并将研究后提出上诉事宜。

    据悉,湖北伍家岗区法院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了湖北省首例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赔偿案。被告人卢某、彭某向原告人宜昌市救助管理站支付了62000元赔偿款。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94 s, 5 queries, 41 - Cache, 59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