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国际在线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4日

→ 相关资料
机场建设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机场建设费之后,世上再无“乱收费”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据12月1日《重庆晨报》报道,延续征收机场建设费的请示已获国务院批准。作为一项政府性基金,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至此,那场自从机场建设费横空出世的1992年即已开始的乱收费争辩,再一次以公众舆论的彻底失败而告终。

  取消机场建设费的呼声,这些年来一直是活跃在舆论前台的公共话题,在公共舆论与民航总局的几番过招之后,应该说,机场建设费的乱收费性质其实早已昭然若揭。无论是“机场建设需要大力投入”,还是“国际惯例”,将之作为收取机场建设费的理由,都十分牵强。这世上没有谁不缺钱,至少是都跟钱没仇,以缺钱作为收费理由,大概只适合街痞流氓们。哦,机场建设需要钱,就可以于法无据地收钱,那么饭店可否收饭店建设费,公交可否收公交建设费,火车站可否收车站建设费?至于“国际惯例”,显然是蒙人的。事实上,征收机场建设费几乎绝无仅有。

  按民航总局的解释,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50%留机场使用,50%由中央集中调控使用。前一半算是“贡献”给了机场,后一半则“贡献”给了民航总局。我们知道,机场本身是收了航空公司飞机起降及相关费用的。也就是说,对于使用机场,旅客已经间接付费,凭什么又来收旅客的机场建设费呢?这不是明摆着“吃完原告吃被告”吗?首都机场半年机场建设费收入就达10.67亿元。也就是说,旅客一年要为首都机场额外贡献10个亿,加上其他收费,舆论惊呼其“一年赚回一个机场”。此外,旅客“贡献”给民航总局的那300亿,都用来做了些什么,作为“贡献者”根本一无所知。倒是国家审计署对重点机场建设项目审计告诉我们,其中存在着严重的挤占挪用问题。

  毋庸质疑,机场建设费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利益黑洞,既得利益者的纠缠是其一再延期的根本原因。2002年,国务院曾经下文规定2005年底之后机场建设费应该停止征收,可是,时间到了收费却并没有停止。4个月后,财政部发文明示:一些问题尚须研究,故将其原有政策执行延续至2006年底。这显然是既得利益者纠缠的结果,或者说是政府部门妥协的结果。这一延期却被某些媒体误解为收费只到2006底为止,于是欢呼“机场建设费有望在明年取消”,殊不知这不过是其缓兵之计罢了。这一推测想必让民航总局笑破了肚子,第二天就出面澄清“推测没有根据”。

  现在的说法是,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可谁也不知道,2010年会不会又来个文件继续征收——从2005年争取到2006年,又从2006年延期到2010年,民航总局可谓深谙不能一口吃个大胖子的道理。

  机场建设费的继续征收,无疑会给“乱收费”起到一个十分恶劣的示范效应,铁道部不就正忙着学习“民航经验”,要开征铁道建设费吗?除此之外,甚至连“乱收费”的提法本身,大概都可以进古董店了。因为收费并不建立在公开博弈基础上,而是完全建立在权力操作的基础上。收费的合法性只取决于收费主体的权力,而不取决于收费理由的正当。既如此,何“乱”之有?机场建设费之后,世上再无“乱收费”一说矣。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23 s, 5 queries, 132  - Cache, 25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