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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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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机场建设费近期不取消 专家:应改为商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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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应于2005年年底停止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因“复杂原因”,其原有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近日,民航总局再次宣布,机场建设费近期不会取消。
  许多媒体开始质疑机场建设费征收的合理性,最集中的两个疑问就是:机场建设费该不该收?收了都干了什么?民航总局对上述问题都作了完整的解答:机场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大、周期长、收益低,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机场建设的主导作用。中国现阶段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很大,因此近期不能取消机场建设费。
  北京大学税法博士熊晓晴对记者说,“费”与“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征收的主体不一样,征税要通过全国人大,要人民表决收还是不收?征税有专门的机关、专门的程序以及配套的救济制度,征税是法制化的行为,比较透明,民众也容易信赖。征费就不一样了,地方政府就可以立一个名目开征,收“费”的主体有时候不明确,人们不知道这个“费”要征到什么时候?征的费都干了什么?没有法定的征收主体和法定的征收程序,可控制征费行为的因素很少,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征费法。
  机场建设费理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但根据财政部及民航总局的规定,首都机场代表民航总局收取机场建设费,之后所有收入的50%由民航总局返回首都机场作为其收入。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莫于川。他说“费”都应该改成“税”。政府收费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收税,有研究报告显示,收费的成本要五倍于收税的成本。理想的方式应该是在每张机票的构成中列入机场建设费一项,由售票机构划给机场,并明确这个费用是商业性收费,用于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等,政府不应站出来。以后还会有民营机场,把机场建设费列为票价构成的一部分,便于市场的竞争,竞争才能带来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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