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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人民网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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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机场建设费的存废应由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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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民航总局透露,机场建设费近期不会取消,原因是我国现阶段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很大。同时有报道称,铁道部也有可能效仿民航的机场建设费概念,在票价中引入“铁路建设基金”,且国家发改委正在就此事进行市场调研。尽管铁道部随后出来辟谣,称火车票中加收铁路建设费的传言不实,但很多人却相信这是空穴来风。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甚是不解:凭什么机场建设缺资金就无休止地收取“建设费”?凭什么垄断行业一有建设资金缺口就打老百姓的主意,想着从老百姓身上搜刮?

  动辄向老百姓和消费者收费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这是一种典型的公权掠夺,是一种无视和任意侵占、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表现,也是计划经济的遗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完全不符。

  众所周知,民航收取机场建设费的做法,既不合理,也没有相应法律依据,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社会上呼吁取消这项收费的声音也很强烈。而这项收费的废除还是保留,也正考验着有关部门的依法执政水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同时也考验着我国的法律权威。

  在笔者看来,包括机场建设在内的国有垄断行业一遇资金缺口或经营亏损,就想到向百姓收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人民建”思维模式的延续,也是“权力本位”时代,“国家财产权优先”传统管理模式的写照。按照这种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筹集资金,对百姓和消费者来讲都是一种无偿征收,而对于资金筹集和使用者来说,则没有任何保值增值的压力,更不必对出资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因此,有关部门以国家的名义向百姓收取建设费是不会有丝毫犹豫和顾虑的。

  机场建设资金该不该另行向旅客收取,其实已经讨论得比较清楚了。一是机场建设和经营是企业经营体制,无论是政府独资还是股份经营,这个企业都没有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向百姓无偿收取机场建设资金。二是百姓乘坐飞机购买的是航空运输服务,哪有让乘客分担建设机场资金的道理。而且,严格来讲,旅客支付的机票价格理应包含了机场建设的成本,再让旅客支付机场建设费属于极不合理、也不公平的双重收费。

  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场建设筹集资金的方式是很多的,它既可以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通过在国内外上市来筹集巨额建设资金;也可以采取向民间开放市场的方式,扩大竞争吸引民间投资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此外还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当然所有这些方式远不如采用直接收取建设费那样简单、轻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性质上看,收取“机场建设费”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国家征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是否收取“机场建设费”以及如何收取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确定,决不能由民航总局或国务院发个红头文件就永远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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