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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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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白宫"事件暴法律空白 应注重保护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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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白宫"事件暴法律空白 应注重保护举报者
 

  安徽省有关部门终于派员调查阜阳“白宫”举报人死亡事件,至此“白宫事件”有了最新的进展。
  安徽省阜阳市“白宫事件”最后的结果尽管尚未水落石出,但从李国福给张治安的信中透露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有打击报复嫌疑的信息,而且在媒体报道后,李国福的家属又遭到了恐吓、威胁。整个事件中作为举报人的李国福及其家属没有受到任何相关机关的保护,甚至在其被关押后也投诉无门,只能给被举报人写一封无力的忏悔信,请求其原谅,这让记者不禁想到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法律对举报人的保护问题到底有没有相关规定?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保护举报人法律基本上是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除此之外,法律再也没有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法律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副教授汪海燕也表示,法律在对证人、举报人的保护方面基本上是个空白,法律只是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法律上的空白使得举报人的保护无法可依,举报人在现实中也得不到相关机关的保护,因此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接连发生。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5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群众各类首次举报线索100多万件,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1000余起,完善保护举报人立法迫在眉睫。
  今年2月23日,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传出这样的信息:“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举报工作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配合,促进保护举报人的立法。”
  法学专家也认为,现在应完善对举报人保护的立法。

  立法应细化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洪道德说,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建立一套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
  首先应该明确保护机构,不能笼统地规定公检法机关要予以保护,各机关的具体职责要明确,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在保护时间上要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规定在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之前就应予以保护,而不是等打击报复出现之后再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要完善证人、举报人的救济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举报人在遭受打击报复后应向哪个机关反映。
  汪海燕同时说,立法要注重对当事人的人身保护。比如,规定如果举报的情况属实,且案件重大,举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有关机关为其更换住所、户籍、工作等。汪海燕介绍说,在国外,证人或是线人可以要求有关机关为其变更身份、改头换面,以保证他本人及其家属的安全,这些我们是可以借鉴的。
  此外,汪海燕强调,法律要加大对泄密人的惩罚力度,对于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国家机关应予保密,对于泄密者法律应该严惩,这样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举报人的安全。

  警惕另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打击报复

  李国福被检察机关逮捕的理由是犯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四项罪名,李国福退休多年都没人查其经济问题,而偏偏在举报区委书记期间被发现了犯罪证据,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有打击报复之嫌,只不过这种打击报复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对此,汪海燕说,对于这种情况,相关机关要采用回避制度,即被举报者个人及其单位应该回避对该案件的处理,如果被举报的机关本身就是司法机关,则应该由其上一级机关处理,这样就可以避免举报人无辜受冤,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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