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8日


索要加班费敌不过怕"下岗" "不较真"背后执法难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索要加班费敌不过怕"下岗" "不较真"背后执法难
 
法定假加班应得3倍工资 公休假加班应得2倍工资  


  “除夕到初二要支付3倍工资,初三到初六支付双倍工资……春节加班费应当这样算……您是否拿到了足额的加班费?没有拿到足额的加班费,或者加班费被无故克扣,您可拨打举报电话……”春节长假一过,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通过当地媒体发出了这样的“温馨提示”。
  尽管没有得到加班费,被老板安排为补休,在郑州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工作的小王读着“温馨提示”,心里还是暖烘烘的。
  小王在这家超市工作了两年,几乎没有休过一个节假日。“节假日期间超市历来不放假。超市规定,所有加班的员工都没有加班费,但可以补休,加一天班,补休两天。老板有时高兴了,就多少发点补助。”
  “看着劳动部门的‘温馨提示’,我们明知‘加班一天、补休两天’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规,但都不敢吭声,最多私下发发牢骚,不敢跟公司计较。谁叫咱的饭碗‘攥’在别人手上,如果为了加班费丢了工作,实在是得不偿失。”今天,小王向记者坦露了自己的真实想法。

  现状:“不较真”背后的执法难

  记者在当地媒体上看到,郑州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春节加班费计算方法非常具体:无论是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是临时聘用人员,同样都是劳动者。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春节放假从除夕(2月6日)到大年初六(2月12日)。前3天为法定节假日,后4天为公休日。春节期间安排加班的,除夕到初二要支付3倍工资;初三到初六支付双倍工资。根据目前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50元,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春节加班前3天最低加班费每天不得低于90元,后4天每天不得低于60元。
  记者在采访中遇到的加班者,几乎都与小王有着类似的心理。
  环卫工人老张说,春节与往日并没有什么不同,他和平常一样天天上班。“虽然听说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但我们在一线工作的几乎都是临时工。找个工作不容易,能拿到加班费最好,不发也没办法。”
  在餐饮、旅馆等服务行业,记者调查发现,春节加班的员工能足额拿到加班费的人很少。面对记者的采访,一饭店服务员向四周望了一下,然后低头小声回答说:“老板给我们加班的员工每人发了个100元的红包。我们也不好多问加班费的事,总不能因为几百元的加班费把工作丢了吧。”
  记者采访发现,许多加班者之所以选择向新闻单位反映而不是向劳动部门举报,因为他们认为:记者去调查,他们不用出头露面。他们往往还反复叮嘱:“你们采访老板时,可千万别说是我说的,不然工作就丢了。”
  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一负责人说,类似这样的举报者占了大多数。他们虽然想到了通过举报讨要自己的加班费,却又因担心被开除,或遭到单位刁难而不得已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带来了执法难题!因为没有具体的被拖欠加班费的人,劳动监察部门去依法行政时,往往会因碰到用人单位说一些‘我们严格按照劳动法规执行,你说谁没拿加班费’的‘软钉子’。”这位负责人无奈地说。
  这位负责人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及时举报、投诉。同时,举报投诉人应尽量收集有关证据,例如假日加班的打卡记录、值班安排记录、工作数量统计单据等,以便于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2年以内这些证据、材料都有效。

  建议:执法者应主动出击检查

  加班费难讨的困局有无解决的办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真是一纸空文?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律师认为,劳动者要勇于“较真”。“劳动者应该树立依法自我维权的意识。劳动者的忍气吞声,只能使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
  “许多劳动者因担心报复而不敢维权,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已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在细则上对用人单位无故开除员工等行为加大了约束力度。”秦三宽说,“劳动者不用担心遭报复,因为用人单位的报复手段往往是不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或恶意拖欠工资等。劳动者遭遇这种情况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额外进行赔偿。”
  “执法者应该主动出击检查!这不仅是维护加班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捍卫法律的尊严。劳动部门应查一查有多少企业无视劳动合同法,让员工在春节期间加班不给钱或少给钱。对违反规定不付或少付加班费的企业,该罚就罚,该曝光就曝光。”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劳动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机关,肩负着自己的管理职责,这要求它必须主动积极地实施法律,不能坐等劳动者投诉。”
  杨红朝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劳动者索要加班费是一种民事权利,如果劳动者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也就是说,企业拖欠或拒付加班费的行为只有被人投诉,劳动部门才会介入调查。其实,劳动者因种种原因不愿、不敢索要加班费,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17 - Cache, 2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