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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5日


洪洞县矿难案17人获刑 瑞之源煤业单位犯五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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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矿难案17人获刑 瑞之源煤业单位犯五宗罪
 

  今天上午,山西省临汾市对2007年12月1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5名矿工的特大矿难作出判决,1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获刑。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的17名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9#煤层,该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煤矿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惠平用电话向被告人王东海汇报。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孔惠平便与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王俊杰、任天会在煤矿调度室商议自救。唐元平队24人在井下联系呼救,唐元平在任天会的电话指令下,盲目将煤层密闭打开,致使风流短路,发生次生事故,到12月6日凌晨4时,孔惠平见事态无法控制用电话报了案,延时五个多小时,但此前已有人向110报警。
  被告人孔惠平、高建民、王俊杰、秦三顺盲目组织人员施救,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四千二百七十五万元。
  判处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藏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共计人民币一亿八千五百二十万元。其中,王东海、王宏亮、孔惠平三名被告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四年;被告人王根虎、高志成、杨新锁、孙国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年、十二年、一年;被告人王俊杰、任天会、乔乡成、任杨虎、侯红记、张景学、郑俊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四年、七年、三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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