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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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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次为志愿者服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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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讯 记者王继然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可以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这是近日天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据了解,这是天津市首次为志愿者服务立法,该条例于明年3月5日起正式实施。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活跃在天津各个行业及社区的志愿者有近百万人,其中正式在天津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志愿者13万人。“条例”规定,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等等。

  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如果他们在服务中出现意外伤害,如何得到相应的帮助和救助呢?对此,该“条例”做出了详尽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者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能力、身心状况相适应。志愿者组织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并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身体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可以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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