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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2日


信用卡"嫁接"保险模式引质疑:消费者感觉"入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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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嫁接"保险模式引质疑:消费者感觉"入套"
 

  丁女士是上海市某银行的信用卡用户。
  不久前,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人打电话向她推销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时,她有点诧异。这位银行工作人员推荐极其热情,丁女士难以抵挡,随口在电话里口头表示同意购买,但事后又不想购买了。由于对方当时告诉她,只要在某日前不存钱到银行,保险合同就不会生效。她便认为只要不存钱到银行就可以了,于是没有告知银行或保险公司退保。但是几个月后,丁女士发现信用卡里已被扣除了两个月的保费。

  银行信用卡“嫁接”保险 用户稍含糊钱就被划走

  如今,由于保险产品的推销有了新模式,因而就有了如丁女士一类的消费者的烦心事。
  张小姐是另一家银行的信用卡用户。当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向她推销保险时,她很烦地质问:“你们怎么会有我的电话号码呢?怎么知道我有银行的信用卡?”生气之余她没有确认购买。
  但是,保险公司还是将保险合同快递给她。当时她出差在外,她的同事代为签收了快递。由于快递来的保险合同附有回执,根据常识,她认为没有在回执上签名和寄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就不会生效。但是保险公司每月仍从她的信用卡上扣除了保费。
  据上海市消保委秘书处披露,眼下出现的保险借助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嫁接”销售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依托银行信用卡业务,通过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现场销售或通过电话呼叫中心联系客户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推销保险。虽然,消费者从中可得到若干便利与实惠,但同时,相关投诉也随之大量出现。

  持卡者个人信息被泄露 消保委婉斥银行不道德

  消费者投诉表明,他们接到的多是与自己所持信用卡发卡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难道因为保险公司是银行的合作伙伴,银行就可以将用户个人信息交给与用户并无关联的保险公司?”
  对于消费者的质疑,上海市消保委指出,按照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本无可厚非,但不可以此为由在信用卡客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便将其个人信息随意传递给保险公司。
  上海市消保委同时指出,银行的“兼业代理”并不是简单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了事,而是银行相关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一系列活动,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手续等。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是银行开展相关银保业务所必须始终坚持的。妥善处理信用卡客户信息,是银行的责任与义务,只有在取得客户认可后,才能将客户信息以适宜方式向有关保险公司提供。

  利用客户信任动“手脚” 发卡行“设套”貌似合法

  向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称自己是“糊里糊涂作出了口头购买意向,又糊里糊涂从信用卡上被扣了款”,而这种“糊里糊涂”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自己所持信用卡发卡行的信任。
  据消费者反映,在通过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并不知晓自己的信用卡日后会与保险服务“联姻”。他们是在信用卡开卡使用后偶然接到自称是发卡行的员工或是与发卡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向他们推销保险。在致电人简要口述该保险有关情况后,消费者并不能详细、完整地了解该保险的具体内容,也不完全知晓这种由信用卡衍生出的“保险”与一般保险在投保程序上是否存在不同。
  据了解,信用卡衍生出的“保险”业务涉及险种多为意外险,一般都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款项。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针对消费者对于自己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质疑,一些银行认为,电话推介保险在征得客户同意后都留有录音记录,依照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客户在电话录音中的认可即可视作客户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指出,消费者通常往往认为保险合同只有在自己签名后才会成立,并不清楚自己电话中的口头认可会直接使保险合同成立。
  为此,上海市消保委已提出建议,对于银行电话联系信用卡客户过程中发现的有购买被推荐保险需求的消费者,银行可向其邮寄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待消费者签名确认寄回后,再从消费者所持信用卡中扣取保费,以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关方面应采取措施,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以确保对消费者更为公平和“保险”。

  信用卡“嫁接”保险疑似强制 既要念生意经也应念法律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民商法专家刘俊海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信用卡“嫁接”保险消费模式中主要反映出两大问题,一是发卡银行把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擅自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侵犯了持卡人的隐私权;二是推销人员通过打电话就把对方列入消费行列,有极其强烈的强制交易色彩。
  刘俊海说,推行新的消费营销模式无可厚非,当务之急是既要强调消费者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又要强调营销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签订保险合同,要按保险法既定的合同签署规定操作,电子签名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强制。
  刘俊海强调,发展金融业务,莫忘公平与效率兼顾,商业利益与社会公益并重,既要有创新、务实的商人思维,还要有严谨、合规和风险的法律思维,既要念生意经,又要念法律经,一定要通过金融业务创新,追求阳光财富,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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