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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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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青年狂吞400余万手机货款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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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玲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11月16日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浙江省无业人员王福玲(男,26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福玲在个人从事经销移动电话机的业务中,与北京蜂星华业商贸中心中关村营业部的经办人张某就移动电话机销售达成口头协议,当王福玲从该单位进货货款在人民币300万元之内可暂不付款,进货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后,将超出部分的货款结算后再行提货等。2004年4月至10月,王福玲共从北京蜂星华业商贸中心中关村营业部提取移动电话机7万余部,并以每台低于进价几十元不等的价格将移动电话机销售给北京联田金鼎通讯器材贸易中心等。期间,为拖延给付货款的时间,王福玲多次借用他人的空头转账支票抵交应付的货款。至2005年6月,王福玲陆续给付北京蜂星华业商贸中心中关村营业部货款人民币7000余万元,尚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03.821万元,其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王福玲在北京蜂星华业商贸中心中关村营业部停止供货并追索货款的情况下,为偿还所欠货款及个人债务,于2005年1月9日至10日,与北京蜂星华业商贸中心西直门营业部的经办人高某协商从该部门购进移动电话机进行销售。其先后多次从北京蜂星华业商贸中心西直门营业部提取移动电话机1450部,共价值人民币144.8万元。王福玲将移动电话机全部销售后,仅偿付货款人民币1万元,其余货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后王福玲逃匿,于2006年7月26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福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收受对方货物后逃匿,给他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福玲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林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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