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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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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说法是危险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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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破解环境执法难题的一个最被广泛认同的说法莫过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了。它不仅为在一线执法的环境执法部门所深刻体会,同时,也得到了立法部门的呼应——“这个说法有误区,需要纠正!”这是记者对相关立法界进行采访时听到的声音。

  “守法成本高”——是否在向法律讨价还价

  在环境保护特别是水污染防治问题上,一些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办事,依法承担治理水污染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上设备,要有投入。这本来是正常的守法行为。但是,一些学者却把它用成本效益理论来分析,并认定为“守法成本高”。按照同样的理论,那些不依法办事,不采取措施治理污染,不在污染治理上投入的企业的行为当然地被认定为“违法成本低”。
  “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理论,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反映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它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它的威严和尊严是不容挑战的。对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任何人都是不应当抗拒的,只要法律是现行有效的,不论他要依法付出多少,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这就是法制的威严、尊严和强力的体现”。长期在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从事立法工作的翟勇向记者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这些原则和精神,对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没有什么可以讨价还价的道理,也就更谈不上吃亏和受益。用吃亏和受益来评价和探讨守法和执法问题是与我国立法原则相悖的。
  “事实上,提出‘守法成本高’就是在掂量守法行为的效益。”翟勇认为,既然是正常的守法行为,为什么还要跟法律算账?这样,极易把守法企业引入一个误区——依法就要受委屈。

  “违法成本低”——是否在鼓励违法行为

  将“违法成本低”放在法学基本理论的框架内来分析,就不难看出它的问题。翟勇说,我们所说的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法定权利,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行为。
  他认为,对于违法行为的评价,既要看它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看对这种违法行为所应采取的法律处罚措施和制裁手段。“而做出‘违法成本’的分析,仿佛在向人们暗示违法与经济效益有着某种关系。”翟勇认为,从成本效益思维出发去评价这种违法行为,实质上是违背了法治的原则。把违法与成本捆在一起,其结果是,该“计较”(对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的却没有“计较”,不该“计较”(违法的经济成本问题)的却被算来算去——违法了,成本有多大,效益有多高,“最终把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方式纳入一般经济活动之中,而把法治引向非法治的经济事物之中。”翟勇说。
  “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恰恰中了自己的双刃剑。”翟勇认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可能是对那些由于违法而逃避责任,减少守法投入的主体的行为结果做出的一种评判。其出发点可能是在说明一种不公正,即相比那些遵守法律的人们,这些违法者逃避了法律义务,减少了因为遵守法律而应有的投入。但也恰恰在这样的过程中,向社会暗示了违法行为存在好处,即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付出小的代价,获得大的收益。
  翟勇提出,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绝不能放在经济活动中去思考,更不能用它来解决违法问题。而是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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