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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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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击”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副教授被枪击案:法律专家认为有关条例必须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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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遭民警枪击身亡”的消息,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

    今天(14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对该事件作了通报:

    据初步调查,13日凌晨4时55分,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南泰路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官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死者尹方明是珠江医院的一名副主任医师,其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车尾厢还有粤AABXXX、湘KXXXXX车牌各一副。

    广东省、广州市领导及上级政法机关对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

    事发后,海珠区委区政府、公安机关及死者所在单位迅速组成善后工作组,安排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并对其家属进行安抚。目前,该民警正在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组表示,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此事件进行严肃公正的查处。

    在该事件中,民警开枪有无必要?是否合法?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今天专门采访了两名法律专家。

    “本案中,民警开枪打死尹方明的行为有滥用职权的嫌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杨忠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当时尹方明行为的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其既不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公安机关的通缉犯,只是想驾车逃脱民警控制,并没有对该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下,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按照广州市公安局通报的情况,尹方明快速倒车,仅仅是造成这位民警膝部受伤,而这位民警在被拖行时,完全可以松开手摆脱被拖行的状态后再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选择枪击尹方明并最终导致其死亡,这位民警开枪的做法涉嫌违法。

    “警察正常用枪前要先鸣枪以示警告,但从广州市公安局的通报来看,民警对尹方明到底开了一枪还是两枪无从知晓,如果民警鸣枪不是警告而是直接射击就更不合法。”

    杨忠民进一步补充说,车牌造假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警察可以上去盘查,但警察应该文明执法,要注意盘查技巧,应注意言行,避免引起事端。

    “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沦为罪犯”、“带着枪巡逻,就像提着炸药包走钢丝”……这些流传在基层一线民警中的顺口溜,也暴露出他们在使用枪械时的尴尬心理。

    针对民警如何在合适的情况下正当地使用枪械,余凌云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还过于笼统和原则,基层民警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难以有效地把握。

    余凌云建议,应该由公安部出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当然,悲剧的发生是由双方造成的。如果尹方明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地配合民警的调查和盘问,积极履行相对人的协助义务,而不是采取驾车逃离的过激行为,同样也不会发生此类事件。”余凌云说。他建议,公民在遇到民警有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时,都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记者 彭于艳 徐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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