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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9日


为合法新闻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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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法新闻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
 

  据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记者曲志红 第8个记者节来临之际,新闻出版总署就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发出通知,明确指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近年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越来越广泛。但同时,新闻事业的发展也面临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列举的有关问题包括:有的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从事诈骗活动;还有的新闻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与采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等。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指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还再次明确,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单位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通知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查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如发现使用伪造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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