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红网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3日
→ 相关资料
“
聂树斌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聂树斌案“真凶”主动申冤拷问司法机制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曾经轰动全国的河北聂树斌案,在沉寂两年后,于过去的几个月中获得突破性进展。两年时间里,聂母多次为儿子的案子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以没法提供原审判决书为由驳回。与此同时,更戏剧性的场面随之发生。也是在今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却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王书金虽知自己难逃一死,但不希望让自己的罪恶簿上再添一条人命,而不能让好人背黑锅。(11月1日《南方周末》) 
一个认为自己儿子蒙冤的母亲,经过长达两年多的申诉都得不到相关司法机关的回应,而另一位死刑犯,可能是真正的凶手的王书金却要极力为替他背黑锅的聂树斌洗冤。凶手愿意做政府、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还得不到政府与司法机关的积极响应,我们的司法洗冤机制到底怎么了? 
本来,这件案子很简单,既然有“真凶”出现,承认人是他杀的,那么相关国家机关就应当立即组成调查组,查清事实,检察机关也应当提出抗诉,法院应当进行再审,纠正错案。何以所谓的调查组成立两年多了,却按兵不动,不宣布调查结果,而河北高院也不启动再审程序,甚至连当年的判决书也坚决不提供给聂树斌的家属?问题就在于,我们目前的冤假错案的纠错仍然主要是靠当初作出相关决定、判决的司法机关自身,聂树斌的母亲多次进京上访,最后案子仍然是回到河北省(据聂母称,最高院日前已受理其申诉)。 
冤假错案的纠错既然主要由原司法机关来进行,那么结果可想而知。程序正义的最基本原理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冤假错案的复查中,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本身因为与冤假错案有极大的关系,如果案件的判决一旦推翻,那么相关法官、检察官要追究责任,法院、检察院领导要负领导责任,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因此,法官在冤假错案的复查与再审中,已然是一方当事人,他们怎么能保证公正地进行复查、再审,怎么能再充当复查与再审的法官呢? 
在胥敬祥、佘祥林等等一个个的冤假错案被揭露后,各级司法机关开展过多次专项教育,我以为我们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对于冤假错案的纠错会更加积极,然而事实粉碎了我的这种判断。胥敬祥、佘祥林等等冤假错案纠正后,国家进行了国家赔偿,相关司法人员被追究了责任,特别是佘祥林案,一位当事的警察承受不住压力而自杀、并且,这两位蒙冤者,不过是限制了人身自由,而聂树斌却已经是阴阳两隔了,如果查明聂树斌的确是蒙冤,相必责任的追究更大了,所以,我们更不能指望处理案件的检察院、法院会自身下定决心来纠错。因此,冤假错案的纠正,理应由更上一级的司法机关进行或者由上级司法机关指定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进行,并且要让媒体始终介入,确保复查与再审在监督之下,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 
聂树斌在地下已经十二个年头了,而聂树斌母亲在漫漫的申冤路上也走了二个多年头了,我们真的不希望这个申冤路走不到尽头,让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空。最高司法机关应当迅速启动复查程序,尽快查清此案,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期待司法机制向纵深方向进行改革,让老百姓不再蒙冤,即使有冤能及时洗清。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聂树斌案“真凶”主动申冤拷问司法机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63
s,
5
queries,
130
- Cache,
51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