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2日
天津风景名胜区内禁修坟立碑败景观
本网讯 记者王继然 天津市政府最近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现在开始,天津市的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严禁开山、采石、修坟立碑等活动。 意见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拆迁计划,逐步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