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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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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山东法院将建案例指导制避免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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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31日讯 “同案不同判”是民众广为诟病的现象,山东法院今后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省法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判案参考。此举正是为了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做到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向“同案不同判”宣战。

  由于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出现了相同或类似案情,判决结果却相差很大的情况,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对此,最高法院决心改革,在2004年-2008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山东将在全省法院建立三级双轨制案例选报网络,并创办全省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威载体,编选典型案例发布,供全省法官裁判案件借鉴。省法院各业务庭、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各业务庭均确定一名中层副职负责案例编选工作。鉴于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一直没有独立的载体,案例的示范性作用发挥有限的现状,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创办《案例参阅与指导》,作为全省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唯一权威载体,每期刊载10-15个案例。

  省法院发布的案例有什么效力,对审判有什么作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现在还没有明确赋予案例法律效力,没有规定以后遇到类似案件必须遵循已有案例判决,公布的案例只是供各级法院审案时参考。但这仍会对统一法律适用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起到积极作用。

  据专家介绍,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作为判案依据;而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法院的判决将形成“先例”,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以后法院判案的依据。近年来,中国是否要引入判例法成为激烈争论的话题,也涉及司法改革的方向。而国内已有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实行“遵循先例”的做法。案例指导制度也是向此方向改革的一项措施,但案例的效力还有待最高法院予以明确。(记者 高园 通讯员 张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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