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0日


河南省出台城市公共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规定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29日讯  经济参考报报道: 记者日前从河南省建设厅了解到,河南省建设厅联合省监察厅于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城市公共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据河南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公共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所有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都脱不了干系,将依照规定严格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这项规定要求,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范围是在建、竣工和使用的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国家投资的、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渠、立交、广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工程。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对象有四类,分别是: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与城市公共工程质量有关的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在责任追究上,对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工程质量上存在行政过错或工作失职、渎职的,将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罚款,并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外省企业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城市公共工程投标,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失职、渎职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18 - Cache, 68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