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7日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

  本网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次审议稿比较完善,建议此次常委会修改后通过。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一个案子是否要再审,主要是看案件审理是否公正?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就是不公正。而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也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只要不公正,就应当再审。贺铿委员说,“现在这样一改,给法院的有关审理人员为审案的不公正而再审留下了很多余地。”贺铿委员建议,还是用“限制”比较好,以保证审理的公正,使案件审理质量更高。
  实现每个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的最终目的。“限制”是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剥夺就是全拿掉了当事人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何钟泰认为,最好把这两个情况都写出来。因为英文的限制和剥夺有着不同的意译,建议改为“当事人辩论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剥夺”。
  有的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短缺问题非常严重,特别是在基层。本来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没有资格办案的,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里面有个决定进入再审的标准问题,按照这个标准,我们西藏一部分案件应该进入再审,但由于人员的问题无法再审。”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桑顿珠说,“西藏有历史原因,而且有实际情况,特别是语言的问题,希望民事诉讼法中能够变通地予以考虑。”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18 - Cache, 71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