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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江苏立法保障企业民主管理 百人以上企业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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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京10月24日电 (记者申琳)日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将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等处罚。

  《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及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按照《条例》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还可行使更多职权,包括: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等;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按照《条例》规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等。



关于国务院确定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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