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3日
刊登广告擅用月嫂照片被告
一家政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发现某家政公司未经同意将自己的照片刊登在广告中,曾做过月嫂的郉某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家政公司赔偿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006年3月,郉某发现《母子健康》杂志刊登的广告中附有她怀抱婴儿的两幅照片。经法庭查明,广告中文字部分所载的单位电话、地址均属于北京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郉某以肖像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该家政公司告上法院。家政公司则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可郉某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邢某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