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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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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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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日前制定并出台了《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从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指挥体系、管理制度、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现场处置、应急实验室网络、队伍建设、评估等方面对卫生应急工作进行了规范。
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介绍,该规范明确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医疗救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的采集,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收集、监测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健康教育和效果评估,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与演练、相应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各级医学科研教学机构组织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应用基础研究和教学培训,帮助提高卫生应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保证卫生应急需要。
规范提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预案规定,依据事件的级别和工作实际需要,建议成立同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有关人员组成。
规范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要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铁道、交通、水利、农业、质检、民航、安全生产、林业、食品药品、旅游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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