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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东方早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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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机动车再冒黑烟就要被扣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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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部分公交车冒黑烟这一煞风景的城市污染现象将受到严格依法惩处。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按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沪行驶的公交车等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将被暂扣行驶证。同时,有关部门向市人大报告,将确保2008年全市公交车冒黑烟问题明显改观。
新规定 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办法规定,从明年起,上海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上海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在接受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接受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
而对于公交车等的“黑尾巴”问题,新规定提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上海行驶的公交车等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内环以内 年底前消除黑烟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还透露,市政府办公厅已于日前致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表明了市政府整治公交车冒黑烟的态度。在该函中,市环保局等部门表示,公交车冒黑烟是当前市民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车辆技术性能不高、维护保养不力。
另外,有关部门表示将采取线路检查、车辆现场检测、企业自检站监测比对等措施,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公交企业整改。到2007年底,内环线内基本将消除公交营运车辆冒黑烟现象,外环线内冒黑烟情况有较大改善。到2008年底,所有进入内环线以内区域的公交车均达到“国二”标准,全市约有6000辆公交车和2.5万辆出租车将达到“国三”标准。确保2008年全市公交车冒黑烟问题明显改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机)型颁发型式核准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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